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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德义与陈其文、项朗、李勇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德义,陈其文,项朗,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贺德义,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身份证:XXX。被执行人陈其文,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系退休教师,住普定县。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项朗,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普定县,身份证:XXX。被执行人李勇,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普定县,身份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德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其文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贺德义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2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炼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