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陕西渭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陕西渭南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陕西渭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字47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渭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九)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4785号民事调解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竹丽审 判 员  贠承一人民陪审员  严兆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甘兴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