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翟小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小成,翟绍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3民特6号申请人:翟小成,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5日,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翟建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10日,住四川省营山县,系原告堂兄弟。被申请人:翟绍国,男,生于1955年3月10日,住南充市高坪区。申请人翟小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翟小成向本院提出的申请是:宣告翟绍国死亡。事实和理由:我与翟绍国系���子关系,因其父翟绍国自1995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与家人失联20余年。经多方查找仍不知其下落,申请宣告翟绍国死亡,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下落不明人翟绍国,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10日,身份证号码为512921195503XXXXXX。四川省营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嘉东路5号,原营山县氮肥厂工人。申请人翟小成的父亲翟绍国于1995年6月10日从营山县氮肥厂出走后,经寻找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翟小成申请宣告翟绍国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翟绍国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翟绍国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翟小成之父翟绍国从1995年6月从原营山县氮肥厂出走后,一直未与其家庭主要成员联系,其家庭主要成员经过多方查找仍不知其下落,有翟绍国之妻李琼英、女翟红的证言、翟绍国籍贯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下落不明二十余年,本院公告寻找翟绍国下落满一年后,仍不知翟绍国的下落,说明翟绍国已下落不明二十余年的事实成立。申请人翟小成申请宣告其父翟绍国死亡的请求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翟绍国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传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