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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3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重庆悦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悦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38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悦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317号1幢1—16。法定代表人:廖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瑛,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迪康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曹世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燕,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64号。法定代表人:何婕,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黄荣香,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公司员工。上诉人重庆悦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64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重庆悦诚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17元,上诉人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1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刘玉琬审判员 毛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