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桂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桂志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终8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何桂志,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上诉人何桂志因控诉黄金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7)桂0821刑初66号不予受理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桂志于2017年3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控诉黄金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何桂志的自诉人缺乏罪证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对何桂志的起诉不予受理。何桂志上诉称,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其自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何桂志指控黄金科拒不执行判决提起自诉,平南县公安局已于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作出平公立字〔2017〕01269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黄金科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案立案侦查,因此,其自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原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伟民审判员 李庚华审判员 滕杰旺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正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