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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沈海平、鼎强(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海平,鼎强(福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海平,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鼎强(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崇武镇前垵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75006829P。法定代表人:杨少杰,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沈海平与被执行人鼎强(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闽0521民初8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民初8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