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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于某1与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1,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35号申请执行人于某1,女,2006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于某2,男,1979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于某1与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某1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某2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于某1人民币4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于某2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某1也未能提供于某2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于某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于某1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于某2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于某2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于某1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于某1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