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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其珍、吴小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其珍,吴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冯其珍,女,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吴小荣,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冯其珍与被执行人吴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其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502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小荣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87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小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吴小荣用于抵押的��于北海市上海路东民安花园01幢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北房权证(2010)字第0250**号]、北海市海城区上海路东侧华建公寓A幢1单元502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北房权证(2002)字第000400**号]均已被本院另案首封,且已抵押给抵押权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滩分社和苏伟华,本案暂时无法处理。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小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小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梁自鸣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