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佩、张继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佩,张继安,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通宇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583号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1号楼23层2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16890807。负责人:马卫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发亮,扶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佩,男,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继安,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东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83437179T。负责人:宋新全,经理。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通宇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五一路南段(交通中专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24405547,负责人:彭玉旗。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佩、张继安、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通宇货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欣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法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