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10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坚、王明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坚,王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0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坚,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明昌,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2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明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明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明昌银行存款2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