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2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习合、宁树花、李习花与被执行人冯定武、李庆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习合,宁树花,李习花,冯定武,李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2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习合,男,汉族,1963年5月5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宁树花,男,汉族,1947年6月11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李习花,男,汉族,1961年10月6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冯定武,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李庆平,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李习合、宁树花、李习花与被执行人冯定武、李庆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子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