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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湄潭兆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湄潭兆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波,余芷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湄潭兆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麒龙新城2号路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56501395X3。法定代表人:倪守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欢,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桐雨,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波,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芷然,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橙,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湄潭兆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磊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余波、余芷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8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未审查不能办理按揭的原因和事由,也未审查各方在办理按揭过程中是否尽了必要的告知、配合等义务,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8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湄潭兆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徐忠显审 判 员  蔡一雷代理审判员  何 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