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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阿坡金多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阿坡金多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27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代表人:冯贤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致平,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坡金多船务有限公司(ApoquindoShippingInc.)。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城埃尔韦拉门德兹大街50号金融中心16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阿坡金多船务有限公司(ApoquindoShippingIn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25元,减半收取计486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增强审 判 员  陈建鹏人民陪审员  刘仲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