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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少岑与被执行人一汽辽源汽车电器转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少岑,汽辽源汽车电器转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611号申请执行人金少岑,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一汽辽源汽车电器转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金少岑与被执行人一汽辽源汽车电器转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辽劳仲调字6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申请执行人金少岑暂不同意评估),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7辽劳仲调字67号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   和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