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孔秋利与福建和创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青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秋利,福建和创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青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559号原告:孔秋利,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告:福建和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科技园D#2层。法定代表人:宇露,职务董事长。被告:中国青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盖房民,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秋利与被告福建和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青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秋利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孔秋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孔秋利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