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艳、湖北裕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艳,湖北裕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胡学忠,毛亚卿,韩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异3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胡艳,女,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湖北裕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学忠。住所地:咸宁。第三人:毛亚卿,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第三人:韩其伟,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第三人:胡学忠,男,汉族,1965年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北门路三路**号。本院在执行胡艳与湖北裕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毛亚卿、韩其伟、胡学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胡艳称,湖北裕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毛亚卿、韩其伟、胡学忠存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况,故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毛亚卿、韩其伟、胡学忠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湖北裕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设立,股东为毛亚卿、韩其伟。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毛亚卿占股51%,出资510万,2010年8月9日出资102万,韩其伟占股49%,出资410万,2010年8月9日出资98万,其余出资在2012年8月9日前到位。后韩其伟将其股份转让给董荷英。2012年12月25日,咸宁信达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咸信会财字(2012)456号验资报告,确认截止2012年12月25日止,湖北裕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累计收到毛亚卿、董荷英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未足额出资。现被执行人湖北裕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已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出资。申请人胡艳请求追加毛亚卿、韩其伟、胡学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艳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熊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亚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