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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春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刑初149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春平,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7日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我院决定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春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维平、检察员弓鸿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春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春平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春平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春平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14是11分许,被告人赵春平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泉中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居馨口路段时,被阳泉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经呼气酒精检测,赵春平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当日14时46分许,民警将赵春平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检验。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赵春平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68.04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阳泉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该大队民警于2017年5月16日14时11分许在泉中北路居馨口路段示意被告人赵春平停车接受检查,发现被告人赵春平涉嫌酒后驾车。2、提取血液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春平被带至本市阳煤集团总医院提取血液的事实。3、司法鉴定报告: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报告证实被告人赵春平血液酒精含量为168.04mg/100ml。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春平出生于1972年。5、被告人赵春平对本案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春平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该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对其量刑时予以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春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郗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耿霈瑶书 记 员 张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