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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素珍与毛兵章、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珍,毛兵章,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292号原告王素珍,女,1952年1月1日生,汉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乔正英,行唐县市同乡左市同村。被告毛兵章,男,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行唐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总经理。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19号。委托代理人马欣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珍与被告毛兵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珍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37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毛兵章负担。审判员  刘春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亚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