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余某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刑初356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星,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雅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5日17时许,被害人游某驾驶其小汽车到惠东县南湖居委惠园路和某汽车美容店清洗,被告人余某星在洗车时发现该车内有一部华为8系金色手机(经鉴定,价值2465元),遂趁人不注意将其盗走。次日,公安民警在上述汽车美容店将余某星抓获,并在其配合下缴获以上被盗手机。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余某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提出对被告人余某星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对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余某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经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出对被告人余某星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对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视被告人余某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达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琪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