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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颜平、四川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平,四川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35号之二申请人:颜平,女,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四川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光荣西路45号1栋1单元。法定代表人:安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颜平与被执行人四川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颜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四川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人颜平应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担保人颜平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新都区新都镇××单元××号建筑面积为241.89平方米的房屋(权证监证字07498**)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颜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执行人四川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颜平所有的位于新都区新都镇翠微路38号6栋1单元3层3号建筑面积为241.89平方米的房屋(权证监证字07498**)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