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田文与枣庄鑫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枣庄鑫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3353号原告:田文,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倩倩、杨文娜,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南路涝坡社区居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卢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洋,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文与被告枣庄鑫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梅娟人民陪审员 刘军林人民陪审员 张广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