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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明钒与姜海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钒,姜海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464号原告:明钒,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国,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海林,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明钒与姜海林关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明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明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谕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