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明钒与姜海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钒,姜海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464号原告:明钒,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国,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海林,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明钒与姜海林关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明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明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谕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