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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浙江鸿仰彩印有限公司、程坚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浙江鸿仰彩印有限公司,程坚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60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宗泽路569号。法定代表人:史建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马鸣瑶(实习),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鸿仰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阳光大道L15号。法定代表人:程坚强。被告:程坚强,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诉被告浙江鸿仰彩印有限公司、程坚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故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丹萍人民陪审员  楼林明人民陪审员  方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淑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