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广元市莉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吴永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莉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吴永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莉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龙医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永学,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2017)川080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永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永学银行存款7584.00元(货款7500.00元、诉讼费34.00元、执行费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穆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