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杨显英与唐仕寿、陆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显英,唐仕寿,陆祥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348号原告:杨显英,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唐仕寿,男。1947年1月23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陆祥明,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杨显英与被告唐仕寿、陆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杨显英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显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严善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