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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杨显英与唐仕寿、陆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显英,唐仕寿,陆祥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348号原告:杨显英,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唐仕寿,男。1947年1月23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陆祥明,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杨显英与被告唐仕寿、陆祥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杨显英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显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严善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