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涛与赵琦琳寻衅滋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赵琦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782号申请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赵琦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赵琦琳寻衅滋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刑初5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琦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琦琳名下有陕汽牌,车号为陕XXXX**的汽车一辆,本院已将该车辆进行了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琦琳正在服刑期间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6执7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