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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子强与张若琪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子强,张若琪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民初1814号原告:吴子强,男,蒙古族,1995年1月24日生,农民,现住通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男,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若琪,女,汉族,1999年3月25日生,农民,现住通榆县。吴子强诉张若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子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张若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若琪返还彩礼款50,000.00元2.张若琪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吴子强与张若琪经王少宇介绍开始恋爱,张若琪向吴子强索要100,000.00元彩礼,通过介绍人王少宇,吴子强于2015年农历1月20日给付彩礼50,000.00元,后又分别于2015年农历10月10日给付彩礼30,000.00元、2015年农历12月22日给付彩礼10,000.00元、2016年10月份给付彩礼10,000.00元。2016年春节前吴子强与张若琪双方解除了婚约,张若琪于2017年3月8日退回彩礼50,000.00元,剩余50,000.00元彩礼张若琪虽表示同意退还,但此款经吴子强多次索要未果。张若琪辩称,不同意返还彩礼,因为吴子强只经过介绍人王少宇给我50,000.00元彩礼,并且我已经返还给吴子强了。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原告所递交的视频资料,本院认为该份视频无法证实吴子强所要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不确认其证明力。本院认为,吴子强主张与张若琪缔结婚约关系时,曾先后给付了张若琪100,000.00元彩礼款,后张若琪返还50,000.00元彩礼款,现吴子强与张若琪解除婚约关系,吴子强要求张若琪返还剩余彩礼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张若琪应当返还吴子强彩礼款;另因庭审查明,吴子强只给付张若琪50,000.00元彩礼款,其余彩礼款无法查实,并且吴子强自认张若琪已经返还该笔彩礼款。故对于吴子强要求张若琪再返还彩礼款50,0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吴子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吴子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新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