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贾平与王宝城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平,王宝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保27号申请人贾平,男。被申请人王宝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贾平与被申请人王宝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贾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宝城的工资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宝城在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的工资人民币2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润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