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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牡丹江市大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仁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大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吕仁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623号原告:牡丹江市大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御园林7号楼0122号。法定代表人:王剑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松,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锡伯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传友,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仁库,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户籍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女,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牡丹江市大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仁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大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大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市大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牡丹江市大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治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