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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1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慧、宁波维特雅克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宁波维特雅克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1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慧,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宁波维特雅克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83980679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唐叶村。法定代表人:陈小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慧与宁波维特雅克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维特雅克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慧执行款41432元。经查,被执行人宁波维特雅克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慧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钧审 判 员  舒杰代理审判员  胡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