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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赞皇县燕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赞皇县燕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谷某,智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70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利,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赞皇县燕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延康村。法定代表人:谷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谷某,男,197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被告:智某,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赞皇县燕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谷某、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91元,减半收取计1595.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美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子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