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诉被告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202行初32号原告王金,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庆路。法定代表人宋世义,该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濮麒,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金诉被告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当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以与被告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还原告25元。审判长 剧 利 军审判员 周鑫人民陪审员孟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