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张龙楠、赵静等与常宗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楠,赵静,常宗伟,郭邵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615号原告张龙楠,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赵静,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龙楠之妻。被告常宗伟,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郭邵真,女,1986年2月26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常宗伟之妻。原告张龙楠、赵静诉被告常宗伟、郭邵真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张龙楠、赵静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楠、赵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爱国审 判 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贾瑞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