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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执恢24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雪春与熊立夫、丛云艳、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刘芳宇、郭尚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春,熊立夫,丛云艳,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刘芳宇,郭尚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恢24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雪春,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熊立夫,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丛云艳,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芳宇,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郭尚鑫,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雪春与被执行人熊立夫、丛云艳、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刘芳宇、郭尚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5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刘雪春向本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刘雪春与被执行人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熊立夫、丛云艳、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2016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刘雪春申请恢复对该案执行。2017年6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对账确认该案法律文书生效以来全案已经支付执行款1200000.39元,申请执行刘雪春放弃对被执行人的12650元诉讼保全费和其它债权要求,同意法院按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廖继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湘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