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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庄金妹、惠进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金妹,惠进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保47号申请人庄金妹,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申请人惠进保,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庄金妹与被执行人惠进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822财保48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预付给伤者庄金妹的医疗费20482元。(附:应扣划款项所在账户户名:张燕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吉水支行营业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凌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