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4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海涛与被执行人刘振东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涛,刘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4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男,1969年7月8日生人,满族,住兴隆县兴隆镇十四顷村1组302号。被执行人刘振东,男,1968年11月15日生人,汉族,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老厂子路新桥胡同20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鹰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25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全部标的款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804执恢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明审判员  刘永祥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