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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方与李先霞、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方,李先霞,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276号原告袁方,女,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先霞,女,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中段裕城家园***层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94360148。负责人陈德敏,职务:总经理。原告袁方与被告李先霞、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方与被告李先霞、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方提供被告保险公司主体有误。本院认为,原告袁方提供被告保险公司主体有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的规定,应驳回原告袁方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方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袁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泳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