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春友申请执行刘久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友,刘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友,男,1943年1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久龙,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友与被执行人刘久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久龙给付申请人王春友执行款150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二初字第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