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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区支行申请执行赵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区支行,赵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区支行。法定代表人贺强。被执行人赵鹏飞,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区支行申请执行赵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区支行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6537.22元。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区支行与赵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赵鹏飞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屋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鹏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鹏飞依法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了被执行人赵鹏飞的出境和高消费。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