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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4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朝津、李锦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津,李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421-2号申请执行人陈朝津,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李锦亮,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陈朝津与李锦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锦亮所有的丰田牌粤××××××号以及江铃牌粤××××××汽车两辆,现因被执行人李锦亮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锦亮所有的丰田牌粤××××××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锦亮所有的江铃牌粤××××××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帮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