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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周丽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周丽平,陈思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75号。被执行人周丽平被执行人陈思羽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4执160号案件的过程中,已通过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执行完毕所判决的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4执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浩审判员  陆凯审判员  蔡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粱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