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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宗虎与被执行人魏晓锋、祁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虎,魏晓锋,祁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154号之一申请人宗虎,男,东乡族,1991年11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和政县卜家庄乡甘沟村下湾社。被执行人魏晓锋,男,回族,1985年1月1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65号晓泉雅苑。被执行人祁美珍,女,回族,1989年4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65号晓泉雅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宗虎与被执行人魏晓锋、祁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宗虎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