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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市中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卫辉,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阜阳市中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方建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市中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四终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