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7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林剑与陈启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剑,陈启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276号原告:林剑,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启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林剑诉被告陈启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剑撤诉。本案受理费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黎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章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