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社平与张英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380号原告赵社平,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英女,女,53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社平诉被告张英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社平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赵社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社平负担。审判员 李永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