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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社平与张英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380号原告赵社平,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英女,女,53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社平诉被告张英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社平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赵社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社平负担。审判员  李永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