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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达滨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达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3执2074号 被执行人陈达滨。 上述被执行人陈达滨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本院作出的(2013)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达滨被判处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5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证券部门以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公波 审判员  谢小波 审判员  王良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