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749号原告:韩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汉族,住平舆县。原告韩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代理人张应利、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苏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