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749号原告:韩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汉族,住平舆县。原告韩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代理人张应利、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苏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