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公司与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公司,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荣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77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建设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55964。负责人:雷华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宏,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410168793。被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建设西路33号冯家坡4号楼4-1,组织机构代码67100142-6。法定代表人:易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0410816435。委托代理人:谢晓波,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56971703110133。被告:重庆市荣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77号2单元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81482585G。法定代表人:韩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代兵,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0910662372。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政焰,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公司与被告重庆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荣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交纳5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