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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4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4834孟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834号原告:孟某,男,199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江阴市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58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孟某诉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孟某已预交),由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培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