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4834孟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834号原告:孟某,男,199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江阴市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58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孟某诉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孟某已预交),由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培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