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洪杰、张喜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杰,张喜孩,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三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杰。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喜孩。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刚,郑州市中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苑,郑州市中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三队,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王庄村。负责人:毛二孩。上诉人李洪杰、张喜孩因与被上诉人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三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洪杰、张喜孩于2017年6月22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洪杰、张喜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洪杰、张喜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上诉人李洪杰、张喜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晓奇审判员 王育红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梦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